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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18-11-19 10: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及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所辖区域内参与交通活动的单位、个人和车辆。

第三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规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校园交通实施管理。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保卫处根据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负责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标线及时进行维护。

第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要科学、实用、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因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基建施工等需要占用校内道路或实行交通管制的,须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须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第三章校门交通管理

第九条校内人员进出校园,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管理。校外人员进出校园,须凭有效证件,并说明来校理由,经门卫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凡无正当理由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十条机动车(两轮、三轮机动车除外)进出校园管理

为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学校在校园大门口安装智能化车辆门禁管理系统,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实行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一)校内机动车(包括校内公务车辆,在岗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园,由车辆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携带相关资料(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明等)或由申请者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到保卫处办理。经保卫处复核通过后录入校园车辆门禁管理系统,进出校园时自动放行。

(二)校园服务类机动车(包括校内经营商户物资配送车,校企合作单位车辆,快递配送车,金融押运车,邮政车等)和外聘教师私家车进出校园,由校内相关二级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携带相关资料(驾驶证、行驶证,相关证明资料等)到保卫处办理。经保卫处复核通过后录入校园车辆门禁管理系统,进出校园时自动放行。校园服务类机动车和外聘教师私家车自动进出校园通行时限为半年(每年228日和831日自动失效),如需续用,请相关二级单位提前1个月办理续用手续,否则将按外来车辆进行管理。

(三)特殊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进出校园,经门卫问清情况后予以放行,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通行畅通,同时向保卫处报告。

(四)公务车辆(包括来校参加会议、考试、培训、比赛,举办招聘会、校园文化活动,基建工程施工等车辆)进出校园,由校内业务对接单位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同意,经门卫核实后方可通行。

(五)其他社会车辆进出校园,须持有效证件并说明进校正当事由,经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进出校园管理

(一)非机动车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汽车(无制式牌照)、燃油摩托车、燃油三轮车、燃油助动车等。

(二)所有非机动车(自行车除外)进出校园,由车辆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校内主管单位审核后,统一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经保卫处复核通过后发放出入校园通行牌(证)。

(三)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凡进出校园的电动车(两轮、三轮)和燃油摩托车(两轮、三轮)须分别安装有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电动车牌照和摩托车牌照。

(四)非机动车进出校园,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管理。凡无牌照、无校园通行牌(证)的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非对公业务机动车、出租车、营运三轮车、送外卖车、无牌证车、经改装噪音较大车辆等禁止进行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除自行车外,严禁学生骑行其他非机动车、电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各类车辆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学校大门周边区域禁止停放一切影响交通秩序的车辆。

第四章校园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内行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不得在主要交通道路上打球、滑板车、溜旱冰等或从事有碍交通的活动,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十六条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遵章文明行驶,禁止鸣笛。主干道机动车限速每小时20公里,非机动车限速每小时10公里。

第十七条校园内严禁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或酒后驾车,严禁超车、飙车,严禁夜间开远光灯。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时,车辆驾驶人要主动避让,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八条校园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阻碍消防通道。各楼道门口、走廊、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建筑物内禁止停放一切车辆,严禁从建筑物内私拉电源为电瓶车充电。

第十九条学校禁止外来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方可停放。所有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的车辆,车辆及所载物品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要先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自行协商处理,快速撤离恢复现场交通。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或当事人无法协商处理的事故,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保卫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对多次违反者,属校内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内通报、行政纪律处分等,属校外人员者禁止再次入校。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保卫处将对违规车辆予以贴违章告知单、锁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违规车辆予以拖车、列入车辆门禁管理系统黑名单、禁止入校或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校内通报、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对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肇事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在校园交通管理中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卫执勤人员在校园交通管理中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11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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