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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
2017-05-09 16: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亦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义务,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

第五条“消防设施”是指消火栓、烟感自动报警系统和装置、各类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应急照明灯、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固定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枪头、消防扳手等移动灭火器材和工具。

第六条对在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违反本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七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调拨和维护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管理由建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多个单位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消防器材和设施所在位置的主要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全院各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建筑物内部各办公室、实训室等房间内的消防器材管理由所在使用单位负责;其余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八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凡非火警(灾)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各责任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及维护、使用方法,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保修,申请补充、更换。

第十条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或自然损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处进行检验,确实无法使用的由保卫处负责更换,原设施和器材由保卫处收回。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完好如初的移交给接管的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随时观察,及时处理火警信号,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第十七条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如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原消防设施需要变更,应报保卫处消防科,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卫处消防科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报学院给予扣发岗位津贴、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和器材有隐患,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丢失、损坏或失效,致使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三)故意损坏或破坏消防设备的;未经批准随意在消火栓上取用水的;随意关闭消防用水阀门的;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通道的;

(五)消防设施和器材无人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单位领导人;

(六)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擅自脱岗或者不按规定操作的;

(七)违反消防法规中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全院各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单位一览表

序号

责任区域

责任单位

建筑物

楼层位置

1

1-20#学生宿舍楼

1—6

后勤服务中心

2

南、北餐厅

1—3

后勤服务中心

3

图书馆

1

招生就业处

1—4

图书馆

5—6

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

4

1号教学楼A

1—2层及东西两侧连廊

规划建筑工程系

2—5层及西侧连廊

机电工程汽车系

5

1号教学楼B

1—3

规划建筑工程系

4—6

机电工程汽车系

6

2号教学楼A

1—2层及东西两侧连廊

财贸经济系

3层及西侧连廊

农林与食品工程系

4—5层及西侧连廊

信息工程系

7

2号教学楼B

1

农林与食品工程系

2

信息工程系

3—6

财贸经济系

8

3号教学楼A

12层及东西两侧连廊

外语系

34层及东侧连廊

人文系

5层及东侧连廊

艺术系

9

3号教学楼B

1

医疗卫生系

2

艺术系

3—6

人文系

10

4号教学楼A

1层东两侧连廊

学生处

2

党委办公室

3

学院办公室

4

人事处

5

科研外事处

11

4号教学楼B

1层及西侧连廊

保卫处

2层及东西两侧连廊

航空工程系

3—6层及东侧连廊

五年制部

12

1号实训楼A

1层及东西两侧连廊

保卫处

2层及东西两侧连廊

后勤服务中心

3层及西侧连廊

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

4层及西侧连廊

成人教育部

5层及西侧连廊

信息工程系

13

1号实训楼B

1

艺术系

2

人文系

3

信息工程系

4

财贸经济系

56

农林与食品工程系

14

3号实训楼A

124层及西连廊

机电工程汽车系

3层及西连廊

规划建筑工程系

5层及西连廊

艺术系

15

3号实训楼B

123

规划建筑工程系

4

机电工程汽车系

5

艺术系

16

南、北实训车间

机电工程汽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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